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首页 | 新闻中心 | 创先争优 | 案件时空 | 审判执行 | 法学研究 | 法官园地 | 视频在线 | 司法公开 | 法院执行 | 法治中国行 | 诉讼指南 | 机构设置

 

电梯停靠高出地面八旬老人摔伤获赔

发布时间:2018-09-03 09:24:44


    2017年3月25日上午,时年87岁的李某乘坐小区电梯停靠15楼时,电梯轿厢高出地面一、二十公分,导致李某从电梯走出时摔倒受伤。家属将李某送往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左股骨颈骨折,住院18天,共花费医疗费4.5万余元。

    事后,经江西天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为九级伤残,后续治疗费2000元。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李某将物业公司和电梯维修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赔偿其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8.5万余元。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因电梯发生故障,导致八旬老人摔伤的健康权纠纷案件。一审认为,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物业公司、电梯维修公司均无法证明电梯故障系原告李某乘电梯时存在违反乘梯要求所致,因此应承担共同赔偿责任,鉴于庭审中原告李某自愿承担15%的责任,剩余85%的赔偿责任法院酌定由两被告平均分担,据此法院一审判令物业公司及电梯维修公司各赔偿原告损失3.6万余元。

    【以案释法】

    关于李某自身是否应承担责任问题,法院认为,李某虽然系八十多岁老人,但无证据证明其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乘坐电梯时突遇电梯轿厢高出地面一、二十公分,由于身体机能以及思维反应能力存在退化情况,意外摔倒属正常现象。但李某庭审中表示鉴于没有人员看护,其自愿承担15%的责任。因当事人有权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法院予以准许。

    物业公司为电梯使用单位,应对小区电梯使用安全负责。物业公司现无法证明电梯故障系李某乘电梯时存在违反乘梯要求所致,故物业公司应对电梯故障导致李某摔倒受伤承担过错法律责任。电梯维修公司作为涉案电梯的维修、保养单位,应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据此,两被告应依法承担共同赔偿责任。

    法官庭后提醒,对于老人而言,身体机能、反应能力等逐渐退化,为人子女者,应尽量多抽出时间陪伴老人。老人外出一定要陪护,防止出现意外,如果老人单独外出,不妨给老人制作一张信息卡,上面写明老人的姓名、家庭住址以及家人的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让老人随身携带,即使出现意外情况,也可以迅速联系到其家人。只有人人尽心,社会充满爱,老年人的安全才能有保障。

文章出处:法制日报     

 
 

 

关闭窗口

您是第 48134042 位访客
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铁顺街555号  
Copyright©2025 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黑ICP备1100450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