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首页 | 新闻中心 | 创先争优 | 案件时空 | 审判执行 | 法学研究 | 法官园地 | 视频在线 | 司法公开 | 法院执行 | 法治中国行 | 诉讼指南 | 机构设置

 

养生服务合同未予履行 会员服务金等应退还

发布时间:2018-09-03 09:37:02


    金某与南昌某实业有限公司订立养生服务协议后,南昌某实业有限公司拒不按约履行退款引发纠纷。近日,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审理这起原告金某诉被告南昌某实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判决被告南昌某实业有限公司归还原告金某会员服务费10000元,补贴费1000元,共合计11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16日,原、被告在被告设立的进贤县营业网点内订立一份《养生服务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被告为原告提供高端养生服务及高品质养生产品;原告向被告缴纳会员服务金10000元,并享有被告一次性补贴款1000元;原告所交的款项用以被告提供的养生保健产品、异地疗养、餐饮住宿等服务项目的消费;一年后退回本金及补贴;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等事项,”合同签订后,原告另行支付现金消费,对上述会员服务金及补贴款没有支出。合同期满后,被告未按约退回会员服务金及给付补贴款。原告索款无着,遂诉至法院,提出如前诉请。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养生服务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合同。原告在起诉时上述合同已经超期,因此,原、被告双方于2017年12月1日所订立的《养生服务协议》已终止,原告不需另行起诉解除该合同。被告未及时归还原告缴纳的会员服务金及给付的补贴款,引发本案的纠纷,应负本案的全部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    

 
 

 

关闭窗口

您是第 48136818 位访客
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铁顺街555号  
Copyright©2025 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黑ICP备1100450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