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首页 | 新闻中心 | 创先争优 | 案件时空 | 审判执行 | 法学研究 | 法官园地 | 视频在线 | 司法公开 | 法院执行 | 法治中国行 | 诉讼指南 | 机构设置

 

将电视机“50吋”写成“50寸”是否构成欺诈?

发布时间:2018-09-06 16:41:24


    【案情】

    小美到某商超以6000元的价格购买某品牌电视机一部,该电视机商品功能介绍卡上标明外形尺寸为50寸。小美到家安装后,发现电视机没有商超商品功能介绍卡写的那么大,即只有50吋126厘米,而不是50寸166厘米,遂以商超涉嫌欺诈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商超赔偿购买电视机所付价款的三倍。

    【分歧】

    对于商超将50吋写成50寸,是否构成欺诈,主要产生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商超将实际为50吋规格的电视机写成50寸,存在欺诈消费者的嫌疑,应认定其行为构成欺诈行为。

    第二种观点认为,电视机为大宗生活消费品,小美在购买之前有一定的了解,且商超提供了样机在商超统一展示、试看,消费者一般都是依照样品购买,商超将实际为50吋规格的电视机写成50寸,应该认定为笔误而非欺诈。

    【分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认为商超将50吋规格的电视机写成50寸,不构成欺诈消费者的行为,理由如下:

    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对于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了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第二,所谓欺诈消费者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关于欺诈行为如何认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没有具体的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规定也较为笼统,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有比较详细明确的规定。该意见第六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据此,认定为欺诈消费者行为应当符合以下要件:一是经营者有欺诈的故意。经营者有欺骗他人并且希望通过欺骗行为获利的明知而为之的主观心态。二是经营者有欺诈的行为。经营者作出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式使事物表象与客观真相不符的行为。三是消费者因为经营者欺诈的行为陷入错误判断,即欺诈的行为与错误判断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四是消费者基于错误判断作出了意思表示,如购买了相关商品等。

    第三,结合到本案,商超虽然在商品功能介绍卡中将电视机尺寸“50吋”写成“50寸”,但不存在为了引诱消费者将“50寸”电视机等同于“50吋”电视机的故意,将“50吋”写成“50寸”应为笔误。退一步讲,即使商超存在将“50吋”写成“50寸”的故意,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使部分消费者产生误解,但该故意也必须能够引诱消费者陷入错误判断,并导致作出非真实意思表示购买行为才能构成欺诈。商超在销售电视机的过程中,不仅标明了所售电视机的外形尺寸,同时也在销售现场展示了电视机实物样品供消费者选择。小美在购买电视机时查看了电视机的实物样品,对电视机的型号和外观均有直观的认识和感受,并在充分认识和了解所销售电视机的基本情况下才购买了电视机。所购买的电视机的可视图像尺寸为126厘米,英制长度约50吋,而中国传统的长度表示50寸约等于166厘米,不同计量单位计算出的可视图像相差40厘米,小美作为普通消费者应当能够分辨二者长度存在明显的差异。小美之所以决定购买该电视机,最主要的还是依照商超展示、试看的样机决定购买,而不会仅仅依照商品功能介绍卡上的一连串专业术语和数据,不存在仅仅因为商超将“50吋”写成“50寸”而最终决定购买该电视机。

    因此,商超将电视机尺寸“50吋”错写成“50寸”,不构成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    

 
 

 

关闭窗口

您是第 48888385 位访客
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铁顺街555号  
Copyright©2025 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黑ICP备1100450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