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首页 | 新闻中心 | 创先争优 | 案件时空 | 审判执行 | 法学研究 | 法官园地 | 视频在线 | 司法公开 | 法院执行 | 法治中国行 | 诉讼指南 | 机构设置

 

野外取暖引发火灾 一老人因失火罪获刑一年

发布时间:2018-09-13 16:47:14


    东安县男子秦某野外点火取暖,未采取任何防范措施,结果因干燥风大,火苗被风吹走,失火引发森林火灾。近日,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失火罪案件,被告人秦某犯失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经查明,2018年2月2日,被告人秦某陪同桂某等人到东安县白牙市镇京口村“仙崎岭”山场附近查看、了解租田进行养殖事宜。在查看过程中,秦某因抱着孙子行动不便,留在山脚下等待桂某等人。因天气寒冷,秦某便捡拾茅草点火取暖,由于当天风大,点燃的茅草被大风吹散,引发森林火灾。经鉴定:火灾过火面积共4.4公顷,其中有林地面积2.4公顷。案发后,被告人秦某赔偿了经济损失6.8万元,取得受损村民的谅解,受损村民并出具了谅解书。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秦某在野外生火取暖过程中疏忽大意,引发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2.4公顷,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本案系过失犯罪,犯罪情节较轻,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观,能积极赔偿了经济损失,并取得了受损村民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故对其宣告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村组也没有重大不良影响。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犯失火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失火罪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是一种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主要追究的是过失引起火灾的个人。森林防火,人人有责,切莫引“火” 上身,烧了山林毁了自己。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    

 
 

 

关闭窗口

您是第 48702825 位访客
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铁顺街555号  
Copyright©2025 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黑ICP备1100450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