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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执行法院判决 女子独占死亡赔偿金获刑

发布时间:2018-09-27 11:02:54


    具有偿还能力却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近日,被告人李某某被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12年4月10日,萧县赵庄镇一村民胡某在江苏省太仓市某地毯有限公司因事故死亡,后胡某之父母胡某甲、李某某、妻女王某某、胡某乙共得赔偿款73.5万元,其中8万元用于处理事故及办理丧葬费用,剩余65.5万元中的58.5万元、5万元于2012年4月16日、17日分别存入被告人李某某账户。2012年4月18日王某某得款2万元,剩余63.5万元被被告人李某某及其丈夫胡某甲取得。2012年6月,胡某之妻王某某、女儿胡某乙向萧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割胡某死亡后的赔偿款。2013年3月6日,萧县人民法院以(2012)萧民一初字第016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胡某甲、李某某给付王某某、胡某乙30.75万元,该判决书于2013年4月2日生效。王某某、胡某乙在民事判决生效后向萧县法院申请执行,被告人李某某明知民事判决内容,却一直在外地躲避,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某于2017年7月6日被濉溪县公安局新城派出所抓获。

    另查明,王某某、胡某乙在起诉被告人李某某之妹李某甲就胡某死亡赔偿金保管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过程中,与李某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李某甲将王某某、胡某乙在胡某死亡赔偿金应得的赔偿款予以履行,2015年12月9日王某某、胡某乙申请撤回对被告人李某某的执行申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有能力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内容而拒不执行,虽与申请人最终取得和解,但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根据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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