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不主动积极报案,而是找来他人帮自己掩盖罪行;另一个被判处缓刑后不思悔改,考验期内居然替酒驾肇事者顶包,最终双双被数罪并罚。近日,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起交通肇事、妨害作证、包庇案,被告人钟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二年。被告人刘某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撤销其前罪的缓刑部分,执行余刑一年二个月二十六天,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4月30日凌晨,被告人钟某酒后驾驶一小型普通客车沿兴国县城将军大道由明德小学向将军园方向行驶,2时19分许,当钟某驾车行驶至将军大道巴蜀风会所门口路段时,与在其前方道路由右往左横过道路的郑某相接触,造成郑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江西省兴国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钟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郑某不承担此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钟某主动拨打“120”,但其为了逃避酒后驾驶的责任和得到保险公司赔偿,未在第一时间报警,而是打电话叫被告人刘某到事故现场冒充该事故车辆的驾驶人,然后自己在现场周边逗留。经办案民警电话联系后,钟某在兴国县盐业公司门口等候,随同民警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刘某在接受民警的第二次讯问时,如实交代了案件的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钟某的家属同被害人家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赔偿到位,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被告人钟某、刘某在公安机关分别对其涉嫌妨害作证罪、包庇罪立案侦查后,主动向兴国县公安局投案,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钟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交通肇事后,为了逃避法律追究,指使他人作伪证,其行为构成妨害作证罪。被告人钟某的行为构成二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刘某明知被告人钟某系酒后驾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肇事人,而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证明进行掩盖,其行为构成包庇罪。被告人刘某在缓刑考验期内重新犯罪(刘某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2月13日被兴国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根据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悔罪表现,兴国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