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首页 | 新闻中心 | 创先争优 | 案件时空 | 审判执行 | 法学研究 | 法官园地 | 视频在线 | 司法公开 | 法院执行 | 法治中国行 | 诉讼指南 | 机构设置

 

当事人签订的还款协议的效力如何认定

发布时间:2018-09-28 09:55:52


    【案情】

    李某因生意周转资金向王某借款40万元,借款到期后李某迟迟未能清偿该笔借款,故王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偿还借款。后李某找到王某并与王某达成还款协议,协议约定王某撤诉,李某于30日内归还借款38万元即可,其余两万元王某放弃主张权利。协议约定到期日李某未能归还借款,于是王某再次起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归还借款40万元,李某却主张借款应为38万元。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与李某签订的还款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该协议有效,故法院应当遵循意思自治原则仅对38万元借款予以支持。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存在欺诈的行为,以短时间内还款为由诱使王某撤诉并作出放弃剩余2万元债权的意思表示,因此王某是因李某的欺诈行为发生错误认识而作的意思表示,故签订该协议的行为应认定为无效的民事行为,李某的借款本金仍应按40万元来认定。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主要理由如下: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本案李某的行为应属于第三种情形,故对王某与李某签订还款协议的行为应认定为无效的民事行为,不产生法律约束力。

    其次,诚实信用是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的一项基本道德准则。本案该还款协议的签订,是在李某承诺短期内还款下签订的,因此王某作出撤诉及放弃两万元债权的让步,李某没有按约定履行自己的还款义务,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故王某可以要求李某继续偿还40万元的借款本金。

    综上,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    

 
 

 

关闭窗口

您是第 48878102 位访客
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铁顺街555号  
Copyright©2025 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黑ICP备1100450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