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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已责令限期恢复土地原状,公民还能否提起民事诉讼?

发布时间:2018-09-28 10:50:22


    问:我把约5亩土地承包给孙女士,孙女士对该土地进行了部分硬化。不久前,治违工作组下达通知,责令孙女士在三日内拆除违法占地上的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逾期不拆除,政府将组织有关执法人员强制拆除。孙女士没拆。我想知道的是,政府部门已责令孙女士恢复土地原状,我还能起诉要求她恢复土地原状吗?

    答: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八条规定,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那么,承包地出租后未经批准用于非农建设,应该如何处理?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第八十一条规定,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十条规定,承包方违法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因此,保护耕地,维护土地秩序,属于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的法定职责。如果违法者收到限期拆除通知,却未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又当如何处理?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所以,你只能督促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不能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孙女士恢复土地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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