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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生效后可否只对连带责任人申请强制执行

发布时间:2018-10-11 17:17:52


    【案情】

    2011年3月,叶某驾驶的重型厢式货车装运货物往右变更车道时,车尾与直行的何某驾驶的重型普通货车车头发生碰撞,造成何某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叶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叶某驾的该重型厢式货车系挂靠物流公司名下。经法院审理判决:保险公司赔偿2.5 万,叶某赔偿1万,物流公司对叶某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判决生效后,叶某赔偿何某0.5万元后表示无能力赔偿,何某放弃对叶某的执行。而后何某只向法院递交了强制执行物流公司的申请。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叶某与物流公司被判承担连带责任,在执行中地位是平等的,申请人可以要求任何一方承担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也可以不要其履行判决,申请人有选择的权利,故本案中何某可以只对物流公司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种意见认为,物流公司对何某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种责任是有顺序要求的连带责任。叶某是主债务人,放弃对叶某的执行意味着放弃对全案的执行,故本案不允许只对连带责任人物流公司单独提起强制执行申请。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连带责任目的是更好地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连带责任划分为无顺序连带责任和有顺序连带责任。

    无顺序连带责任,也称并行的连带责任,即每个债务人不分先后承担连带责任;有顺序连带责任,也称补充连带责任,即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只有当主债务人履行不能时,连带责任人才负补充的清偿责任。这一类连带责任在法条上通常表述为“甲承担责任,乙负连带责任”。

    本案在实际执行中,应该适用有顺序连带责任规定进行执行。即法院判决物流公司对叶某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是一种补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当对叶某的财产进行强制执行不能的情况下,才能够对物流公司追究连带责任。否则,法院是不能先行强制执行物流公司财产的。因此,本案申请人何某不能单独对连带责任人物流公司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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