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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为逃避检查骑电动车撞伤辅警获刑八个月

发布时间:2018-10-16 11:24:11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妨害公务案,以妨害公务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的经济损失19754.31元。

    2017年7月5日8时许,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直属大队两位民警带领辅警徐某、刘某等人在南昌市西湖区九州大街真君路由东往西象湖隧道口开展日常非机动违法行为整治。同日10时许,被告人陈某驾驶电动车在机动车道上从真君路由东往西向九州大街方向行驶过来,辅警徐某发现陈某的该违章行为后,向陈某进行拦停示意检查。陈某没有刹车减速,而是驾驶电动车径直从徐某的左边绕过,逃避检查,但在不远处撞倒另一辅警刘某,致刘某受伤昏迷及其本人多处受伤。经司法鉴定:被害人刘某的伤情程度为轻伤一级。被告人于2018年3月6日经公安民警电话传唤到案。

    因被告人陈某驾驶电动车致使原告人刘某受伤致轻伤一级,刘某请求判令被告人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3万余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其当庭认罪,且在庭审后主动缴纳被害方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归案后并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不能认定为自首。被告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造成经济损失应给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请法院予以支持。据此,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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