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首页 | 新闻中心 | 创先争优 | 案件时空 | 审判执行 | 法学研究 | 法官园地 | 视频在线 | 司法公开 | 法院执行 | 法治中国行 | 诉讼指南 | 机构设置

 

钢筋飞绷致路人伤 责任如何认定

发布时间:2018-10-23 14:48:32


    【案情】

    村民徐某将牛绳上的钢筋插入土里,把自己的牛固定在道路旁吃草。赵某骑着电动三轮车回家时,压到道路上的牛绳后减速停车,赵某被牛绳上飞绷的钢筋伤到头部。刚逆向而行平安压过牛绳的村民王某将其送往医院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16万元,经鉴定伤残程度为九级。后赵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徐某承担赔偿责任。

    【分歧】

    对于徐某如何承担责任,存在以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徐某应承担主要责任。理由是:徐某作为完全民事责任人,将牛绑在道路旁,对牛会横穿路边,应当预见到道路旁栓牛对过往的车辆存在安全隐患,应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徐某应承担平等责任。理由是:村民王某减速慢行顺利通过,赵某途径栓有牛的道路,未注意安全减速慢行,自身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减轻徐某的责任,双方承担平等责任。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和《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徐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牛主人是牛的管理者,对牛具有管理责任,有避免牛不侵害他人的义务。应对赵某的伤承担责任。

    其次,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四条“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规定,遵守社会公德,不得妨害他人的生活” 徐某将牛吊在乡村主要道路旁,应当预见到在道路旁栓牛对过往的车辆存在安全隐患,但徐某未考虑到可能出现的危险性,也未给过往车辆行人予以警示。放任牛在无人看管的情况下,越过道路去对面吃草,牛绳横在了路面,当赵某驾驶车辆减速停下来时,被牛绳上绷飞的钢筋伤了头部,徐某作为牛的管理者,应对这种难以估量事件发生的损害应承担责任。

    最后,赵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驾驶车辆在道路上行驶时,明知道路旁有牛,对横跨道路上的牛绳疏于观察,未采取避让安全风险措施,注意安全减速慢行,对损害的发生亦存在一定的过错。

    综上,结合双方的过错,酌定由徐某承担主要责任为宜。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    

 
 

 

关闭窗口

您是第 48878091 位访客
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铁顺街555号  
Copyright©2025 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黑ICP备1100450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