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驾驶货车发生车祸,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伤的后果,如何确定赔偿责任?近日,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法院判令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事故当事人因职务行为而免责。
据悉,2017年8月,陈某驾驶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某交叉路口时,因未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与林某驾驶的轻型箱式货车相撞,造成陈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其妻刘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萍乡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湘东大队认定,陈某负本次事故主要责任、林某负次要责任,刘某无责任。后刘某要求林某赔偿其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故刘某将林某、林某所属公司及事故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法庭上,林某辩称,此次事故系其履行职务造成的,故责任不应当由其承担。
法院认为,因林某所驾驶的事故车辆在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故根据法律规定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赔付,超出交强险限额的损失在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承担责任,不属保险理赔范围的损失由当事人按照责任比例承担。林某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林某不承担此次事故的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经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对这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