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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自制的工具吸毒 男子领刑六个月罚金三千

发布时间:2018-10-29 09:22:01


    近日,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容留他人吸毒案,被告人江某因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1、2018年5月20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江某提供吸毒场所,周某提供毒品,二人在被告人江某家中用自制的吸毒工具吸食毒品冰毒。2、2018年5月底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江某提供吸毒场所,周某提供毒品,二人在被告人江某家中用自制的吸毒工具吸食毒品冰毒。3、2018年6月1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江某提供吸毒场所,周某提供毒品,二人在被告人江某家中用自制的吸毒工具吸食毒品冰毒。4、2018年6月4日晚上,被告人江某提供吸毒场所,周某提供毒品,二人在被告人江某家中用自制的吸毒工具吸食毒品冰毒。作案后,被告人江某于2018年6月8日被江西省进贤县公安局民警在江西省进贤县李渡镇某村委会老办公楼内查获。公诉机关据此指控被告人江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江某多次提供场所供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江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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