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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另有其名” 提行政诉讼解除婚姻关系

发布时间:2018-10-31 14:33:39


    2003年4月,原告李知青与第三人丁香花相识,并在萍乡市某乡政府办理了结婚登记。2010年双方因感情不和,妻子丁香花离家出走,原告李知青到丁香花老家寻找,才得知妻子丁香花真实姓名是王小芳,王小芳是借用了丁香花的户口信息办理的身份证,而真正的丁香花已于2008年办理了二代身份证,与台湾籍林某登记结婚。

    原告李知青于2017年2月6日向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和丁香花离婚,洞口县人民法院以原告李知青与丁香花的结婚证是王小芳冒用丁香花身份取得,结婚登记存在瑕疵应提起行政诉讼为由,驳回了原告李知青的起诉。原告李知青遂向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将萍乡市某民政局告上法庭,请求撤销被告萍乡市某民政局对李知青与丁香花作出的婚姻登记。

    湘东区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及第十一条相关规定,当事人申请结婚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申请时应当持下列证件和证明:(一)户口证明;(二)居民身份证;(三)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结婚申请进行审查,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即时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本案中,原告李知青和丁香花在申请办理结婚登记时,仅提供双方身份证和原告李知青所在地村委会开具的婚姻状况证明,结婚登记材料不全,在此情况下被告就为原告李知青及丁香花颁发了结婚证,存在审查不严的情形,且已查明,原告李知青与丁香花的结婚证系王小芳借用丁香花的身份取得,该登记行为应当予以撤销。故依法支持了原告的请求,对该错误的婚姻登记行为予以撤销。(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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