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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房屋买卖背后的情法之争

发布时间:2018-11-12 10:21:08


    大多数中国人对“买房”有着根深蒂固的心理需求,而新上市的商品房动辄每平方米数万元的单价,让不少购房者知难而退,转而将眼光投向二手房市场。殊不知,有着一定房龄的二手房上演过人生的悲欢离合,并不一定都是岁月静好。那些发生过非自然死亡事件的二手房,到底是低价购入的“香饽饽”,还是心绪难平的“烫手山芋”?横亘在卖家、买家、中间人之间的,是房地产调控政策、经济利益、法律法规、情感需求、道德诚信等种种矛盾。近日,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两起“凶宅”商品房买卖纠纷案,并揭示出了其中的情法之争。

    “沉默”的中间人构成欺诈

    “这套房子我们买来是打算做婚房的!”原告伏某是个90后。2017年5月5日,伏某经过一家中介公司,看中了一套小户型商品房。这套房子卖家要价60万,伏某觉得符合无锡市场行情,当即拍板决定买下,当天就支付了5万元定金,并约定5月20日前另外支付首付款20万元,余款向银行贷款。

    付完首付款,缴纳了中介费、房屋契税后,6月13日,这套房屋产权转移登记到了伏某夫妻俩名下。紧接着,伏某带领工人进入房屋,开始进行拆除作业准备装修。

    6月底,伏某意外从邻居口中得知,半年前曾经有一位老太太在这套房屋中自缢身亡。惊闻这件事情,伏某当即停工,找到卖家要求撤销合同。遭拒后,伏某一纸诉状将原房主叶某夫妇、中间人李某一并诉至法院,并告知银行停止放贷。

    坐在被告席上的,除了原房主叶某夫妇,还有中间人李某。“房子是我向李某购买的,但是房子原来是登记在叶某夫妇名下的。”伏某表示,买房的时候李某说她全权代理房屋买卖,而且事后也提供了公证书,所以他没有任何怀疑。

    叶某夫妇则叫苦不迭。据他们陈述,这套房屋原本是老母亲一个人居住的,但老母亲深受病痛折磨,一时想不开自杀身亡,他们怕触景生情,所以决定把这套房屋低价处理了。2017年5月3日,叶某夫妇与李某签订了购房合同,双方约定这套房屋以43.5万元成交。为了怕出现纷争,叶某夫妇特意告知李某,如今后卖房,需向他人告知房屋内发生过“非正常死亡”情况。

    签完合同后李某却声称,这套房屋是买给表弟的,想过段时间再直接过户省税费,双方可以去公证处作委托买卖公证。叶某夫妇俩答应了,为了稳妥起见,当天双方又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上面写明“因乙方李某的个人原因,在原合同期限内无法完成过户……甲方已把其母亲非正常死亡的事实告知乙方,乙方已知晓,今后乙方再把房屋过户给其他任何人也应告知对方,如因乙方没有及时告知所引起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此后,李某付清全部房款,叶某夫妇把房屋交付给李某,唯独没有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两天后,李某把这套房加价到60万卖给了伏某夫妻俩。因为是李某全权卖房,叶某夫妇压根儿没见过伏某夫妻。

    李某承认,交易时自己没有把房屋内发生过非正常死亡的事情告诉伏某。不过李某认为,伏某在买房屋时应当主动询问房屋的历史情况,伏某没有询问,自己也没有告知义务。

    李某辩称,“凶宅”是指房屋内部有凶杀案的房子,诉争的房屋不属于凶宅。李某认为,即使这套房屋符合凶宅的特征,但这些都是封建迷信,不影响房屋的使用和居住功能,不属于影响合同订立和履行的重大事项。她要求伏某履行合同,推动银行继续放贷。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依法组成7人制大合议庭审理此案。3名法官综合4名人民陪审员的意见后,法院最终认定,本案的合同纠纷实际上是伏某与李某之间的合同纠纷,李某的行为构成欺诈。2018年1月22日,梁溪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撤销伏、李二人的买卖合同,房屋变更登记到叶某夫妇名下,李某退还伏某25万元购房款并赔偿各类损失1.7万元。目前一审判决已生效。

    【法官点评】

    按照一般的民间习俗,发生过非正常死亡的房屋会被认为存在不吉利因素,且房屋往往因此贬值,因此,“自缢身亡”信息对于购房意愿有重大影响。李某没有告知伏某这一信息,致使伏某违背真实意愿买房,这已构成欺诈,伏某的购房合同应该撤销。

    合议庭最终认为,该案中三方均明知,叶某夫妇与李某之间已经付清房款并交付房屋,伏某买房过程中是李某实际收取房款而非代替叶某夫妇收款,办理公证手续是为了配合办理过户手续而非实际委托出售房屋。因此,法院认定在这起买卖合同纠纷中,中间人李某为出售一方合同主体,承担合同责任,叶某夫妇不承担合同责任。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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