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11”前夕,很多人参与到电商推出的各种优惠促销活动中,从每天的登录签到、组建人气队伍、抢红包到每天帮助点赞、守候在电脑前等待秒杀……费尽九牛二虎之力无非是想以更优惠的价格购买自己心仪的商品,但如果折腾半天却没有换来相应的折扣,该怎么办呢?来自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的法官为大家分享三个真实案例,告诉大家“双11”时遇到价格欺诈应如何维权。
限时抢购,网上销售商品存在价格欺诈
“双11”期间,冲冲公司在官网上发布的广告显示:某某时段A款充电宝,特价49元。而当日在该时段,小王以69元的价格订购了该A款充电宝。提交订单后,小王没有细看价格便于当日通过支付宝向冲冲公司付款69元。小王收货后,才发现价格有误,在与冲冲公司的客服几次协商未果后,小王以冲冲公司实施价格欺诈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撤销网络购物合同,适用“退一赔三”条款,由冲冲公司保底赔偿5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首先,涉案网购合同已成立。虽然冲冲公司采取网络抢购的销售方式具有特殊性,也就是该广告与商品的抢购界面直接链接且消费者需在短时间内作出购买的意思表示,但小王在下单时确实和冲冲公司之间达成了合意且已付款,故合同是成立的。
其次,冲冲公司存在对消费者小王的欺诈故意。由于冲冲公司事先在网站上设定了较低的价格49元,也正是此较低的价格才让消费者进行购买,但其实际购买的价格却是69元,此前冲冲公司并未在网络上向消费者就该69元的购买条件作出声明,且其并无证据表明会存在事后返款等,所以69元的价款并非小王真实的意思表示,故认定冲冲公司存在欺诈消费者的故意。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综上,法院判决冲冲公司保底赔偿小王500元,并退还货款69元;小王退还冲冲公司充电宝。
【法官释法】
本案中,充电宝原价69元,冲冲公司在特定的时间将其价格设置为49元,以特价吸引消费者抢购,但消费者付款时随即变为原价。遇到这种情况,法官会给出怎样的建议?
1.认定合同成立对于消费者是有好处的。合同成立之后,如果存在意思表示瑕疵比如欺诈、胁迫等,此合同为可撤销合同。合同是否有效,选择权在消费者,既可以让合同继续有效(假如因为某种原因,A款充电宝升值了,花69元购买也是超值的,当然可以选择让合同有效);也可以选择撤销合同(如本案的情形)。
2.发现价格有误之后,出于时间等成本的考虑,可以先与商家进行协商,未果之后,再到法院进行起诉,通常消费者住所地的法院就有管辖权,方便消费者进行起诉。同时,要注意保存证据,如相关消费截图等等。
3.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如果商家存在欺诈可以要求“退一赔三”,赔偿款不足500,可以得到保底的500元。这是对消费者的保护,同时也是对存在欺诈商家的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