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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11”遭遇价格欺诈如何维权(二)

发布时间:2018-11-12 10:27:36


    商家称所售商品标价错误,并非真实售价

    鸿运公司系某大型购物平台的所有者。在某一节假日时段,该购物平台显示鸿运公司的平板电脑每台价格为161.99元,于是,小张在该网站下单购买该产品1台,且在线支付货款161.99元。下单时,购物平台为小张发出了“检查订单”提示,写道:“当您选择了我们的商品和服务,即表示您已经接受了本公司的隐私声明和使用条件……您点击订单确认按钮后,我们将向您发送电子邮件或短信以确认我们已收到您的订单。我们向您发送电子邮件或短信,通知您商品已发货之后,我们和您之间的订购合同才成立。”不久之后,该网站给小张发送邮件称:“由于缺货,将无法满足您对该商品的订购意向;如果您就该商品已经完成付款,相应款项将退至您的账户余额或原支付卡中。”接着,鸿运公司又称,将平板电脑的价格标注为161.99元系操作错误,此价格并非平板电脑的真实售价。鸿运公司随后将161.99元货款退回给小张。小张诉至法院,要求鸿运公司赔偿购买差价1437元以及维权费用。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首先,该合同未成立。法院认定,“检查订单”页面中约定消费者下单为要约,网站发出送货确认才构成承诺,现消费者购买商品,阅读使用条件并同意,视为双方就此达成合意。此虽属格式条款,但商家履行了告知义务,并以显著的方式提醒了消费者注意。本案中,消费者下单付款后,商家未发出发货确认,所以,该网络购物合同未成立。

    其次,在合同签订过程中,鸿运公司存在过错。由于买卖双方的信息严重不对称,消费者小张无从知晓某种商品的库存,且该商品低价正处于特殊的节假日时段。作为网站经营者,鸿运公司有能力掌握商品的动态库存,在某种商品缺货的情况下应及时告知消费者并阻止消费者下单付款。”鸿运公司在无法交付涉案商品的情况下仍接受消费者下单,且并未告知消费者商品标价错误,其行为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综上,法院认定因鸿运公司单方取消订单,致使小张丧失了以161.99元价购买到平板电脑的交易机会,判决鸿运公司向小张赔偿1台平板电脑正常销售价格1599元与161.99元之间的差价损失1437.01元及维权费用。

    【法官释法】

    本案中,消费者小张在特定的节假日,因平板电脑低价而购买,但商家以合同未成立、且价格系操作错误并非真实售价为由,主张仅仅退还原先的货款,法院会如何处理呢?

    1.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即在合同未成立、无效等情况下,有过错一方应承担的责任。

    2.对于在签订合同中,由于商家的过错导致合同未成立的情况,可以要求商家赔偿差价以补足损失。同时,正是因为商家的过错,才让消费者进行了公证和并聘请律师,因此,该笔律师费、公证费等也可以要求商家承担。这也是民法公平原则的体现。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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