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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11”遭遇价格欺诈如何维权(三)

发布时间:2018-11-12 10:28:27


    商家所售产品“特价与原价相等”

    小李在某购物平台购买了酒仙公司销售的白酒6瓶,网上商品页面描述为[中国名牌白酒52度(1618)500ml特价],成交价为8349元。交易完成后小李查询上述网页发现,其购买的白酒在网店店铺中标注的商品价格原价和特价相等,于是向北京市价格举报中心举报。之后,小李与酒仙公司达成《谅解协议书》,约定双方于协议签订后5日内完成退货、退款手续,酒仙公司赔偿小李8394元,如一方违约,承担总金额20%的违约金。后因公司未履行,小李诉至法院,请求酒仙公司赔偿8394元并承担违约金1678.8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首先,酒仙公司以网上销售的是特价商品来误导消费者,而该款酒的特价和原价相等,其行为已构成欺诈,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其次,小李在请求赔偿过程中与酒仙公司达成了谅解协议,因酒仙公司未能按照该协议约定义务履行,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最后,法院判决酒仙公司给付小李赔偿款8394元,并承担违约金1678.8元,共计10072.8元。

    【法官释法】

    本案中,消费者小李看到存在特价,并且以为存在优惠的情况下,才选择购买该产品,而酒仙公司以网上销售的是特价商品来误导消费者,双方达成了协议书,但酒仙公司拒不履行,法院会如何处理呢?

    1.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商家在出售产品过程中,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的真实信息,不得作虚假宣传。当出现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时,消费者有权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经营者与消费者在交易过程中,应遵循自愿、平等的原则。发生纠纷时,消费者也可以选择与商家进行协商解决,如退货、更换、达成赔偿协议等,通过多元途径进行解决。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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