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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没有载明债权人借据起诉还款 法院裁定驳回

发布时间:2018-11-14 14:27:00


    近日,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以原告陆某不是本案民间借贷的出借人,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裁定驳回陆某的起诉。

    经查明,1999年1月,某村村民委员会的治保主任王某和会计李某,以某村村委会的名义,在某镇信用社某村代办点借款5000元,经办人为陆某(当时,陆某在华容县某镇信用社某村代办点从事信用社借贷业务工作)。王某和李某填写了一份格式借据(华容县××信用社贷款借据),并在借据上加盖了某村村民委员会公章。该借据上没有载明明确的出借人或债权人,仅载明了“经办员”为陆某。2018年8月,陆某以此借据作为唯一证据起诉某村村委会,要求某村村委会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某村村委会辩称:某村村委会与陆某没有民间借贷一事,某村村委会不欠陆某的钱。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陆某提供的“华容县××信用社贷款借据”,没有载明债权人,只能证明被告某村村委会向华容县××信用社借款5000元、陆某为经办人的事实,而不能证明陆某为出借人(债权人)。陆某称其当时手上有某镇信用社的贷款借据,在借据“还款记录”栏记录还款情况,并随手在“经办员”处签下自己姓名,便于心里有数,但某村村委会否认该借据上出借人为陆某。陆某对借据上的还款记录所做出的解释,与日常生活经验法则不符,亦不能证明该借款的出借人为陆某。且陆某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陆某与某村村委会存在本案民间借贷关系。故对陆某称其为本案民间借贷出借人的主张,不予认可。某村村委会辩称其与陆某不存在本案民间借贷关系的抗辩意见成立,应予采纳。故本案原告陆某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裁定驳回陆某的起诉。

    原告陆某收到裁定书后,在法定上诉期限内未提起上诉。现该案裁定书已生效。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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