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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人领款拒不返还隐匿财产被判刑责

发布时间:2018-11-19 14:49:25


    2014年5月,重庆石柱火电厂因建设施工拆迁王某的房屋,给予了王某一笔拆迁安置补偿费。王某委托郭某代为领取补偿款后,郭某将补偿款据为己有,拒不归还。王某遂将郭某诉至法院,要求返还相应款项。

    2015年4月,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决,郭某返还王某补偿款2.7万余元。判决生效后,郭某一直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返还义务,王某遂向石柱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中,郭某拒不履行还款义务且拒不申报财产,经查,石柱县法院发现郭某在王某起诉后有隐匿财产的行为,其将一部分银行存款转账至他人名下,其余部分提现。石柱县法院遂以郭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查清事实后,将该案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石柱县法院对此案审理后,判决郭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法官庭后解释称,本案中,生效法律文书已确定郭某需返还王某相应的补偿款,郭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法官提醒,诚实守信是公民应具备的基本道德准则,案件当事人应自觉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所确定的法律义务,切莫以侥幸心理试图通过隐蔽、转移、故意毁坏财产的方式逃避执行、抗拒执行。此外,代领款项性质明确,代领人须及时将款项交付所有人,即使是家庭成员也应如此。

文章出处: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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