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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千七"变"一万七 被告人敲诈勒索获刑五个月

发布时间:2018-11-26 09:56:24


    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敲诈勒索案件,被告人苏某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7年11月4日,被告人苏某与李某等人在萍乡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某餐馆内吃夜宵时,李某趁周围无人之际临时起意将苏某钱包内的1700元现金偷走。苏某发现现金被盗后对李某等人问话,无果之后苏某独自一人威胁李某,称如其不承认偷钱一事,就将李某送至派出所处理,并找关系让李某等人坐牢,迫于压力李某表示会承担责任,随即苏某向李某索要一万七千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苏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害人在本案中存在一定过错,被告人全部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从轻处罚。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综上,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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