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称能代办大额信用卡,却在收集了数十位客户的银行卡信息后“打包”贩卖给了“下家”牟利,四名“卡贩子”为自己的“小聪明”付出了代价。11月28日,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审理这起案件,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刘某等四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两年至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至10000元不等。
现年23岁的李某常年在沿海某省从事手机配件生意。一次偶然的机会,在得知收购、倒卖银行卡可赚取差价从中牟利后,李某动起了当“卡贩子”的“歪脑筋”。随后,李某伙同朋友赵某,通过在报纸上打广告、在朋友圈发布虚假信息等方式冒充银行工作人员,声称其能快速办理大额信用卡。一旦有人回电,李某便以办理大额信用卡需要身份验证为名,要求对方提供银行卡、身份证复印件、手机卡等银行卡信息。获取一定数量信息后,李某两人将获取的上述信息加价“打包”倒卖给了“下家”吴某,吴某又将上述信息层层转卖给刘某和齐某(另案处理)。为提升潜在“客户”的信任度,李某和赵某还将微信头像修改为“代办大额信用卡”,个性签名也标注为“常年代办大额信用卡,前期无任何费用,额度最高50万、资料简单、下卡快”等信息。”。
2018年1月,李某等人所贩卖的一张卡主为弓某的银行卡,被发现被诈骗分子用于骗取郑州某公司人民币48万元转账使用,受害人报警后,警方经过侦查很快找到了李某等人。
截至案发时,李某和赵某共非法持有后并出售他人信用卡44套,被告人吴某收买该44套他人信用卡后,又转卖给被告人刘某,刘某持有后将其中的二十多套转卖给齐某(另案处理)。通过贩卖他人银行卡,被告人李某获利约13200元,被告人赵某获利约1万余元,被告人吴某和刘某分别获利约19000元和3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等四人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妨害信用卡管理,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应予惩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