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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新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双被告”制度?

发布时间:2015-09-21 09:24:25


    新《行政诉讼法》已经于2015年5月1日起实施,很多新规定引起了社会的热议。其中,“双被告”制度更是备受关注,那么,什么是“双被告”制度呢?简言之,就是对于经过行政复议的行政诉讼案件而言,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原行政行为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法条变化如下:

    旧《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2款规定: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而新《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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