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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能否以探望权受阻为由要求变更抚养权?

发布时间:2018-12-03 08:50:15


    问:我与钟某于2001年经人介绍相识,在2011年补办登记结婚手续,双方共同生育了一男孩,后俩人因感情不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婚生小孩小丁(6岁)随钟某生活,钟某不要求我支付小孩的抚养费;我每个月可以探望小孩1次,钟某有协助我探望小孩的义务。后来,我在探望小孩时,钟某经常以工作忙或是小孩回老家等各种理由为借口,阻挠我行使对小丁的探望权。请问:我能否以钟某故意设置障碍不让我行使对小孩的探视权为由,向法院提出变更抚养权的诉求?

    答:根据生效的法律文书,你和钟某对离婚后的婚生儿子小丁有直接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你现要求将婚生儿子的抚养关系变更为由自己抚养,应当举证证明符合法律规定准予变更的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子女抚养问题,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5)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你想要变更抚养权,除非有证据证明钟某存在上述前两种情形,或者和钟某协商变更抚养权。由此看来,要变更抚养权,必须符合法定事由才能予以变更。你因钟某一方设置障碍,使得你的探望权暂时无法实现,并不能成为你诉请变更婚生子抚养权的法定事由。

    你所持钟某不协助你行使探望权之事由,与你请求将婚生儿子的抚养关系变更为自己抚养,系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你可依法另行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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