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酒后强行搭顺风车,被拒绝后竟将司机手打断。近日,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审理这起案件,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8年7月14日晚上11时许,被告人胡某酒后搭乘朋友的小车从峡江县城去往新干县城,在途经105国道沂江乡务丰村路段时,因与车上人员发生矛盾而半路下车。胡某下车后趁前方修路车辆行进缓慢之机,走到道路中央被害人廖某驾驶的小车前面,用脚踩住车子引擎盖,迫使廖某停车。廖某下车后叫胡某不要拦车,胡某提出要搭廖某车子去新干县城,廖某告诉胡某自己不经过县城,拒绝胡某搭车,胡某觉得丢了面子,便走到廖某小车驾驶位门前,从窗户外朝廖某脸上打了一拳。廖某下车与胡某理论,双方扭打起来,后被周围群众劝开。廖某被随车同行的朋友拉回到车上,随即驾驶小车往新干方向行驶,但是刚驶出几米远,胡某就追了上来并拉开小车车门坐到了后座上,用手往廖某头上打了两拳,强行要求廖某驾车送其去新干县城,再次遭到拒绝后,胡某又用手打了廖某头部几拳。廖某起身与胡某对打,双方从车上厮打到了车外。廖某被胡某踢倒在地上,手掌鲜血直流。胡某看到廖某手掌在流血,仍追着廖某不放,还从路边捡来一根竹片殴打廖某,并要求廖某赔偿2000元钱来换掉身上弄脏的衣服,直至公安局民警赶到现场才罢休。经鉴定,被害人廖某双侧尺桡骨远端骨折,损伤属轻伤一级。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无事生非,在道路上强行拦截过往车辆并要求素不相识的被害人廖某驾车将自己送到其指定的地点,在遭到拒绝后逞强耍横,随意殴打被害人廖某致轻伤一级,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胡某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但鉴于被告人胡某当庭自愿认罪,且其亲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对方谅解,对其可以从轻处罚。为此,根据被告人胡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综合考虑对其量刑,对被告人胡某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