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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免责条款为由 保险公司拒绝理赔未获支持

发布时间:2018-12-05 13:44:37


    近日,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判决被告江西某财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刘某赔偿款84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3月,原告刘某驾驶小车行驶至萍乡市湘东中学附近撞到护栏,造成小车受损,花费汽车施救费、维修费共计8400元,其所投保的被告江西某财险公司在事故现场勘查时,发现刘某持有的驾驶证已超期未年检更换新证。被告江西某财险公司根据《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中“驾驶人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不属保险理赔范围”的规定,向原告刘某发出《机动车辆保险拒赔通知书》,原告刘某不服,故向法院起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江西某财险公司提供的《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并无原告刘某签字,且被告未提供相关证据证实已就该免责条款向原告作出了明确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的规定,该免责条款对原告不产生效力,被告需赔付原告8400元。据此,遂作出上述判决。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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