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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管辖是如何规定的?

发布时间:2018-12-07 09:40:17


    (一)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四)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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